#法律經濟學
<法定通行權之經濟分析>
各位晚安,我是賴川。上次和同學一起看了越界建築的經濟分析後,不知道各位對經濟分析的討論是否有興趣,所以想問同學是期望繼續收到關於法律經濟學的討論?或偏好這裡單純分享財產法爭點整理?希望同學可以踴躍給我一些建議,謝謝各位。
無論如何,我們今天還是先暫時接續上次越界建築的討論,來快速地解決另一個很相似的問題:法定通行權之經濟分析。同學都很清楚,一般來說,除非他人與鄰地所有人已經有通行權的約定,否則他人不得任意通行鄰地所有人之土地。鄰地所有人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規定,排除他人未經同意的通行行為,這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則。然而,依民法第787條規定,只要符合法定通行權的要件,即(1)土地對外無適宜連絡;與(2) 土地對外無適宜聯絡,不是因為土地所有人的「任意行為」而生。此時,他人即可取得「法定通行權」,而無須得鄰地所有人同意,即能強迫鄰地所有人必須允許其為必要之通行。
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觀察,當他人的土地對外沒有適宜聯絡道路時,他人土地的價值通常會顯著減少。反之,鄰地所有人土地(的一部分)被用來供他人通行時,鄰地所有人的損失通常不會太高。由此可知,鄰地所有人土地用來供他人通行的損失數額,一般會小於他人土地不能通行時價值減少的數額。在理想的世界下,雙方必會自願達成交易。也就是說,他人會願意支付鄰地所有人也同意的價格,以換取通行部分土地,而且交易價格會落在:他人土地因為可以通行而增加的價值,與鄰地因爲通行而減損的價值之間。
如果雙方可以自願交易,原則上法律經濟學者不會出面強制干涉彼此之間的交易價格。理由在於,只要達成自願交易,社會的整體效用就已經增加,而在具體情況下,誰在交易中獲得比較多的好處,涉及雙方交易能力或談判技巧,只是利益的分配而已,法律經濟學通常並不是這麼在意(但並非完全不在意)。
然而,現實與理想不同,在現實世界下,人是有限理性(bounded rationality)且存在交易成本(transaction cost),鄰地所有人可能會仗著,若他人不通行自己土地,他人土地價格必然大跌,而要求其支付顯不合理對價,並且在談判過程中又受到有限理性與交易成本的影響,最終很可能導致交易破局,不利於社會整體效用。因此,民法有必要在某些情況下,給予他人法定通行權,並要求他人支付通行市價給鄰地所有人,以避免交易破局帶來的不利益。
至於法定通行權的第二個要件,之所以排除任意行為,則是為了促進土地使用的長期經濟效率,因為如果允許他人可藉任意行為,例如:自行排除或阻斷土地對公路之適宜聯絡,而得依法直接取得鄰地通行權,則他人將不願與鄰地所有人自願交易以取得通行權,而是藉由自斷後路之方式強迫取得通行權利,如此一來長期必將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。